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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 违法建筑应如何界定?

来源:苏州伊诺尔拆除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9 9424 次浏览

违法建筑是强制拆除的行为对象,对违法建筑的界定是确定强制拆除行为性质的基础和前提。大部分的违法建筑价值较高,而且事关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会波及到建筑物周围其他

  违法建筑是强制拆除的行为对象,对违法建筑的界定是确定强制拆除行为性质的基础和前提。大部分的违法建筑价值较高,而且事关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会波及到建筑物周围其他多数人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到位,会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的合理有序发展。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事关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障,有助于实现城市合理的区域功能区划和合理的建筑布局划分,提升市容秩序水平。同时,结合以上违法建筑的重要和特殊意义,考虑到违建拆除后基本上难以恢复的特性,设定和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谨慎。由于我国违法建筑所涵括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强制拆除的适用对象也更为复杂,有必要在此首先作以阐述和梳理。

违法建筑拆除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有和使用土地、而且没有获取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建设许可的相关证件证明,或者没有按建设许可的规定,私自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是构筑物等都属于违法建筑。判定是否是违法建筑主要考察以下几个要件:

  ,违反了涉及《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该条是判定违法建筑与否的核心要件。行政机关认定相对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要在明文的法律规定下才能进行,不然该项建筑应被视为或者推定为合法财产,只有此种条件下的合法建筑才可以进行征收补偿,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利对其做处理的。这里谈及的法律范围只包括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

  第二,程序要件上不满足取得有关准予建设的证明文件的条件,抑或是没有按照准予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等。

  第三,违法建筑并不要求已经建成完工。只要满足建筑存在的前提,且资金和设备也已经投入,并有实际建设情形的条件就可以认定是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本身不强调是一个已经建成完工的建筑,只要及早地制止当初发现的违建和建设行为,就能够及早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和社会财富,完全可以避免进一步拆除所带来的没有必要的损失。所以对于违法建筑的检查和处理应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这样不但可以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的类型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关联回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也大大降低了相关建筑规划部门的处理难度。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城乡总体建筑规制划分要求不符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就违法建筑而言,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做出认定,有关违法建筑的条文都散见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内,通常以特别性规则的形式出现,适用的空间、时间、主体或对象都不尽相同,一些如《环保法》或《防洪法》的基本法对违法建筑的规定也大多是一笔带过。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的管理依据也多是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管理也多是靠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以,就违法建筑的界定而言,当前对于执法实践还迫切需要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流程出台。

  就认定程序而言:步要先查清楚违法建筑的有关事实。包括违法建筑建设的时间、面积、架构、目的、用途、规模、所使用的土地性质、危害程度、是否完工,还有违法建筑有无涉及民事和刑事纠纷、有无处罚经历、违反何种法律等。

  第二步要对查清的违法建筑进行类别化的处理。将查清事实的违法建筑分为程序上可以补办手续的和不能再补充办理手续的分别处理,能够补办手续的通知相对人限期内完善相关手续,指定期限内完成的不再进行处罚。后者进入下一步认定程序。

  第三步,需要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和评定,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对在程序上也不能补正的可能违法的建筑应派人员进行实地评定和检测,出具相关意见报告。

  第四步,做出认定结论。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告和法律规定,得出是否是违法建筑的结论。此外,在辨析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还要明确和违法建筑容易搞混的概念,比如违章建筑、违法建设、违法搭建等。在对相关概念的判断分析过程中,有助于了解违法建筑的本质。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四个名词可以看做是两组不同类别的概念,违法建设与违法搭建可以作为一类,而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因为有较多的共同点也可以放在一起作辨析,差异的地方主要凸显在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前两个概念强调的是其违法行为的本身和过程,与违法建筑有着属性上的差异,违法建筑的重点是“建筑”二字,而这两个概念的侧重点是行为违法,重点在行为的差异上,一个是“建设”,一个是“搭建”,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后者是在前者涵盖范围内的,而且违法程度的差别也是可显现的。而后两个概念就与前面分析的这组不同,这两者主要强调的是其违法行为对象,而且差异小,容易被混用。

  违章建筑怎样定义?违章和违法的具体区别是什么?从字面意思来讲,违章并不是特指违反的是规章,从我国行政法渊源的效力来看,法律位阶的效力比规章高。违章建筑可以理解为是建造的建筑是违反了有关法律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的类型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关联与法规的规定的。法律的所有渊源,上至宪法,下到规章,都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如果建设的建筑是违反了效力在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的,就不能称之为违法建筑。

  在我国多数区域的农村建筑都有整齐划一的风格,要求统一的风格,便具有了民约乡规性质的意味,若建造的房屋没有按照要求与统一建筑的外表不符的,就不能按照违章建筑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而是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所建建筑物性质的不同来做合理的处理。对于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这两个概念来说,当前还没有对这两者有统一和权威的定义。因此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这两个词经常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被混合使用。鉴于二者的称谓不能统一的现状,所以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使用也产生了混乱,有时适用“违法建筑”的表述方式,有些情况“违章建筑”也会出现在文书中。这种不能统一的称谓现象也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了损害,同时也极大程度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有学者认为应当将这两个称谓统一成为一个称谓,认为“两者所违反的法律或相关条文规定相近,“章”和“法”所代表的含义在实践中可以同等对待”。笔者认同此种看法,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法律和规章一个效力高一个效力低,所以违法建筑的范围已经涵盖了违章建筑的范围。其次,认为行政主体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没有违法建筑的程度严重的看法广泛存在,在这种认识的情形的基础下,使用违法建筑这个说法,能够让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行为的认知和评估更为准确。最后,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款中使用了违法建筑的概念,从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官方的态度。综合以上分析来看,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可以采用“违法建筑”做一致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建筑多是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来认定,比如付月华与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行政强制上诉一案中,案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付月华在重庆北部新区龙湖某郡湖西其房屋旁,修建了与湖边相连接的钢结构楼梯,该楼梯的建造是否需要事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建造许可证明。如果没有办理,楼梯就构成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建筑活动的范围包括各种不同种类的房屋建筑以及建造的房屋附属设施,还有与房屋设施配套的相关设备和线路等的安装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的类型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关联同时《城乡规划法》中也规定了建设主体开展建筑工程的活动的,需要事前去相关主管部门或政府去申请办理相关建造许可证明的文件。法院依照上述法律依据认定付月华修建的楼梯属于上述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付月华主张的其修建的楼梯不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包括的范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必要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说法没有事实的依据和法律根据,法院不支持其主张。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对违建的认定也逐渐结合实际,按照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类型不同的领域来作出细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