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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对强制拆除行为定性的影响

来源:苏州伊诺尔拆除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9 10664 次浏览

事实上,由于违法建筑类型的不同,在执法实践中,以上文违法建筑分类的第五种按照违法建设客体影响的法益的分类方法为例,违法建筑的类型往往与相关的执法部门的职能范畴相契

  事实上,由于违法建筑类型的不同,在执法实践中,以上文违法建筑分类的第五种按照违法建设客体影响的法益的分类方法为例,违法建筑的类型往往与相关的执法部门的职能范畴相契合,例如市容环境类的由环保局或者市政部门管制,规划管理类的一般由城市规划局管理,公共交通类的多数由交通部门管制等,细分的领域大多数由相关主管部门来出台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办法来加以管制。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而言,尽管都是拆除,但由于违法建筑属性的不同,在实际情况中,不同机关对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的定性却有认识的偏差,所以造成执法程序相对混乱的局面。

违法建筑拆除

  细数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较为早期出台的如 80 年代的《城市规划条例》、《土地管理法》还有 90 年代的《城市规划法》等,此时拆除对象只是简单的限定为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违法使用的土地上新近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随着1998年《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实施,强制拆除的对象开始扩大到非法张贴的广告等。随着现在执法范围的扩大,强制拆除的对象也日益广泛化,可见强制拆除的对象发展与城市发展的需求是息息相关的。但是就早期到现在的发展来说,城乡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直都保持着大部分的比重,是执法实践的难点和重点,而像违法的户外广告等拆除对象就相对处于比较边缘化的地位,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程序也表现出了这一点。

  就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来看,行政机关在面临不同的违法建筑时如何实施强制拆除程序做出的反应是不同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规划建设类的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的定性基本不存在争议,行政机关都严格地依照行政强制法,遵循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处理此类违法建筑。但在市容管理类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中,有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将其归入自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的类型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关联己行政处罚的职权中,拆除行为有了制裁性的意味。例如苏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官网上发布的行政执法依据结果中,对于达不到城市容貌与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不符合市容要求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在街区或者户外等设置的广告或者悬挂的非广告类宣传品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违法建筑,以上这些违建的强制拆除都属于行政处罚的类别。

  之所以对违反建筑采取行政处罚的处理机制,拆除公司小编认为,行政机关可能多数是考虑到该领域内的违法建筑往往是一些小型的、简易的如广告、灯箱或匾幅等的价值不高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与城乡规划类的房屋类建筑不同,适用行政强制程序会降低执法效率,才归类为行政处罚程序。还有涉及公共交通安全类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有不少是在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情形下采取的强制拆除措施,行政机关将此类拆除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相混淆,在执法实践中大多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来处置。强制拆除的定性是否可以依据不同类别的违法建筑做出不同的判定,是否可以因不同属性的违法建筑而蕴含价值的不同就改变强制拆除行为本身的定性,笔者认为,此种做法与法律规定是存在冲突的,有关定性的分析,下文会详细展开。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研究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