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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设定行政复议诉讼停止强制拆除执行制度的原因?

来源:苏州伊诺尔拆除公司 发布时间:2019-12-09 10645 次浏览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需要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这个内容是在《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后加上的,从该规

  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之前,需要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这个内容是在《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次审议后加上的,从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来看,设定这一制度主要有如下原因如下。

强制拆除

  1.由于建筑涉及财产价值较大,且一旦拆除难以恢复.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作为不动产往往建设成本较高,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经营密切相关,强制拆除作为剥夺相对人既得利益的一种法律手段,如果行为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矛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就需要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性规定来对强制拆除执行进行特别规制。同时,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具有不可恢复性,如果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拆除存在错误,那么将面临如何弥补和赔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失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谨慎处理。

  2.为了保障公民得到充分的法律教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的违法建筑的形成存在着-定的历史原因和政策生因素的影响,“一刀切”式的强制拆除必然会损害人民群众正当的法律权益。例如对于临时建筑物,《城乡 规划法》第44条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建设具体管理办法的权利,各地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等规定各不相同,实际执法中也存在需要提前收回和拆除临时建筑或者没有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而使相对人误认为取得性建筑许可等情况,如果不能充分保障相对人异议和申诉的权利,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

  3.出于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严格强制拆除执行程序的需要。近年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导致的社会冲突事件频发,其中一部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水平不高、忽视执行程序的法定要求甚至“粗暴执法”而引起的。在强制拆除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对建筑物现场勘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请、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自行履行强制拆除的时间等程序性事项。然而在实际拆除过程中,往往采取“突袭式”“运动式”的拆除方式,有的仅以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便予以强制拆除,这严重违反了依法行政的要求,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另外,行政强制拆除是在行政决定中规定的期陨届满后就可以付诸实施,决定作出和执行的时间间隔较短,不利于当事人提出异议和申诉。因此,在强制拆除执行前,賦予行政相对人通过申请复没和提起诉讼来停止执行的权利。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审查来纠正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强制拆除决定,规范执法人员的强制执行行为,实现保护群众根本利盗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