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性质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强制拆除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违法者继续施工,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展,同时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并未侵犯相对人已合法取得的财产权益,因而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的法律特征,应当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有的学者则对《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的行政强制执行概念进行解读,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行政决定,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是事先做出的行政决定,事先无行政决定而实施的强制手段不属于强制执行。
“除了以上两种观点,还有学者提出强制拆除法律属性二元论,认为强制拆除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应当根据具体适用对象,考量违法行为是否正在进行、相对人是否明确、情况是否紧急等情况进行判断。"这种观点主要着眼F规模较小又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的治理问题,在执法实务中行政机关对该类违法建筑 . 般采取当场直接拆除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强制拆除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似乎更符合执法实际,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